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6年12月9日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根据《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及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资金委托校外方对学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维修”,包括对仪器设备的故障修复、按保养规程进行的维护保养、大修等。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归口管理,对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体保管和使用仪器设备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使用单位应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仪器设备维持良好工况,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同时应控制维修费用,鼓励在保证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自行维修仪器设备。
第五条 维修审批程序
1. 维修费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负责人同意即可实施,无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
2.维修费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领用人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使用单位应组织至少一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的,需经费负责人审核和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维修费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领用人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使用单位应组织至少2名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的,在经费负责人和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维修费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维修服务采购
维修服务有关采购工作(即遴选确定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的公司或机构)按学校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维修验收及报账
维修完成后,均需通过验收方可办理财务报账。验收人员应对照发票和合同(根据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可免签合同的需提供维修服务清单),勘查维修完成的情况和质量,给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1. 实际支出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设备领用人和验收人员在发票背面签字后,直接办理财务报账。
2. 实际支出维修费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领用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设备维修验收表》,使用单位应组织不少于1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验收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财务报账时,须附上《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和《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
3. 实际支出维修费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设备领用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设备维修验收表》,使用单位应组织不少于2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观察员参加验收。验收通过的,经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财务报账时,须附上《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和《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
第八条 维修中涉及仪器设备改装、部件或零配件更换或增减的,应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仪器设备资产账面价值变动、以旧换新或零配件验收建账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
2.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