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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关于选择进口外贸代理商工作实施细则》(校设〔2010〕14号)
作者: 时间:2018-04-16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关于选择进口外贸代理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进口科教用品工作的管理,根据《华中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有关业务,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外贸代理商代理学校进口科教用品有关业务。

第三条  外贸代理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武汉海关和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代码,方可代理我校进口业务。

第四条  外贸代理商经网上注册,并向我校提供上述资质证明材料,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可被列为代理我校进口科教用品业务的候选外贸代理商。

第五条  选择外贸代理商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外贸代理商的资质等级及代理权限、过往业绩及实力、公司信誉,特别是经营作风及服务质量等。

第六条  进口科教用品的价格及供应商确定后,须签订技术协议,对科教用品的性能及技术指标、付款方式、到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确认。申购单位根据技术协议拟定进口科教用品外贸代理竞价信息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在网上发布。候选外贸代理商通过“华中科技大学进口仪器设备外贸代理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参与外贸代理竞价。

第七条  学校对外贸代理费用实行分段包干的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进口科教用品的货值、银行费用、运输方式以及其他杂费等因素对每笔进口业务外贸代理费确定报价区段。外贸代理商的报价须在此区段内,否则不予中标。如有多家外贸代理商报价符合要求,由“竞价系统”按低价原则选择中标外贸代理商。

第八条  网上竞价时间限于两个工作日内。参与网上竞价外贸代理商如少于三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重新发布信息,再次组织竞价。如再次竞价仍无中标结果,则按网上最低报价确定外贸代理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