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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国资〔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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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2017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7年7月11日
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加强家具用具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2017〕1号)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885-2010)、《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财〔2016〕18号)、《华中科技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采管字〔2017〕1号)以及《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字〔2016〕27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具用具,包括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的桌、椅、凳、柜、床、沙发、茶几、台(架)以及厨卫用具(不含厨卫电器)、厨房操作台、煤气罐(液化气罐)、水池等。
第三条 凡权属于学校、由学校经费或单位自筹经费购置及接受捐赠的各种家具用具,均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单件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家具用具,或单件价值低于1000元、批量总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用具,按固定资产建账管理;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家具用具,由使用管理单位按低值家具用具建账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责任
第五条 家具用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合理配置、专人负责”的原则,从申购、购置、验收、入账、调配到报废、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家具用具资产,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有:
1. 负责制定家具用具管理规章制度,监管、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 负责家具用具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学校家具用具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
3. 具体负责主校区家具用具资产的申购、验收、入账、调配、报废、处置等项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学总务处负责管理同济校区家具用具资产,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有:
1. 负责监管、检查同济校区落实学校家具用具管理制度情况;
2. 具体负责同济校区家具用具资产的台账管理及“系统”数据的维护等项工作;
3. 具体负责同济校区家具用具资产的申购、验收、入账、调配、报废、处置等项业务管理工作;
4. 完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部署的其它各项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含独立核算的直、附属单位)是家具用具的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具用具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有:
1. 具体落实、执行学校家具用具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家具用具使用管理细则。
2. 做好本单位家具用具资产的保管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家具用具使用情况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物一致。
3. 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具用具的申购、购置、验收、入账、调配、报废、处置等项业务管理工作。
4. 配备家具用具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具体承担本单位家具用具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的“管理员”,应具有学校在编人员人事编号、且工作岗位相对固定。配备或调整“管理员”时,应及时将人员及管理范围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备案。
5. 建立本单位家具用具资产领用人保管制度,及时核查本单位家具用具资产的领用人登记信息。发现有误时,应及时予以纠正、补充、完善。
第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管理员”,负责管辖范围内家具用具的具体业务办理工作,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有:
1. 负责管辖范围内家具用具信息的数据录入、更新、台账管理及申购、验收、入账、登记、调剂、报废、处置等项业务办理工作。
2. 每年年末对管辖范围内家具用具实物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家具用具资产标签完整,账、物、签相符。定期与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 及时核查本单位家具用具资产的领用人登记信息,确保家具用具资产领用信息详实、准确。
第十条 用于公共教学楼、学生及职工宿舍、公寓、食堂等设施(含附属部分)的家具用具,由接管该类设施物业管理的校内二级单位和部门、或校内归口管理该类设施的单位和部门行使“使用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家具用具资产管理账户,按学校批准的二级实体组织机构建立。未列入实体组织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其家具用具资产,归其挂靠单位或部门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或部门组织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处(医学总务处)备案,并及时申请办理家具用具资产账、物异动手续。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购置家具用具时,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实事求是、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兼顾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杜绝奢华、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控制办公类家具用具的重复申购,提出购置申请的办公类家具用具种类中,如购置人已使用有同类型家具用具、且同类型家具用具未达到无法使用的损坏程度或报废年限,原则应不予批准重复购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审核家具用具申购事项时,应严肃履行审批或论证工作程序,按要求填报《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申购审批论证备案表》(以下简称:“申购备案表”)。实施采购前,不得以“化整为零”等购置方式规避审核论证程序。“申购备案表”未通过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复审前,不得随意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审批或论证家具用具申购事项的具体要求:
1. 购置单件在3000元及以上、或购置批量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家具用具,购置前须对其申购事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论证工作由“使用管理单位”具体组织,论证可通过集体审议(如党政联席会或单位办公会)或采取组织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方式时,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具有副高(或副处)职称职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本单位“管理员”等,数量不低于5名,人数为单数,论证组长应有副高或副处级及以上职称职务。
2. 购置单件在3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家具用具,由“使用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对其购置事项的必要性进行审核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于公共教学楼、学生及职工宿舍、公寓、食堂(含附属设施)等设施的家具用具,已在学校批准建设的项目中含有家具用具购置内容的,可免去申购事项审批或论证等工作程序。申购时,项目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的项目立项书、或项目预算书,可作为申购事项审批或论证凭证。
第四章 购置、验收、入账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或部门购置家具用具时,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采购。采购时,购置单位应凭审核通过的“申购备案表”,依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集中或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家具用具交货验收工作,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员”负责启动,验收成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数量不少于3名,验收组长应具有副高或副处级职称职务。组织验收时,“管理员”应负责按要求认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验收单》,并将验收过程形成书面记录资料存档,以备查验。
验收20万元以上的批量购置家具用具时,还应及时通知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派人作为观察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条 家具用具验收合格后,按以下方式办理手续:
1. 购置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家具用具,家具用具领用人或“管理员”在办理验收和入账手续后,凭“系统”导出的《华中科技大学低值家具用具入账凭证单》,按财务管理规定到财务部门报账。
2. 购置单件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下、批量总价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用具,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入账时,按购置家具用具的单件价值入账(含配属于家具用具的附属配件)。入账后,凭“系统”导出的、经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审核通过的《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固定资产入账凭证单》,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或低值家具用具,由“管理员”负责在“系统”中导出、打印条码标签,完成贴签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条码标签是家具用具资产的终身唯一编号,家具用具领用人或“管理员”应将其妥善粘贴于家具用具不易磨损的表面。如标签脱落,应及时补打并粘贴。
第二十三条 受捐赠的家具用具,依据有效价格凭据或评估价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家具用具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验收建账的家具用具资产,因故需要退货并销账的,由家具用具领用人或“管理员”在“系统”中提出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必要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报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到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家具用具管理部门办理退库销账手续。其中,已办理完财务报销手续的,须提供学校财务部门退款收讫证明。
第五章 使用、调拨、赔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实际,建立本单位家具用具管理的责任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保证本单位家具用具资产账、物、签相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校内人事关系发生异动时,其领用的家具用具应及时交还原单位;退休或调离学校时,须办理领用家具用具移交手续。非校内人事编制人员,不得作为家具用具资产的领用人。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本单位之外调入、调出或互换家具用具。确因工作需要调拨的,调入、调出单位“管理员”双方应及时到学校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办理资产调拨调账手续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家具用具资产领用人,负责领用家具用具资产的具体保管。因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家具用具领用人需按照家具用具资产价值、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应切实履行领用人登记程序。如出现家具用具资产未履行领用人登记程序,或因登记的领用人信息不实、无法确定具体领用保管人时,其家具用具资产的领用保管人责任,由“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使用年限超过15年及以上、经论证确因损坏等原因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用具,或者用于公共教学楼、学生及职工宿舍、公寓、食堂(含附属设施)等设施的大批同类固定资产类家具,或者低值家具,使用年限超过5年及以上、经论证确因损坏等原因无法修复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提出报废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类家具用具报废,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1. 家具用具领用人提出报废申请,交由“管理员”发出调剂公示信息。发出调剂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调剂的单位,按本办法的使用管理规定办理调剂手续。
2. 公示期满且无单位接受调剂的,由“管理员”填写、打印《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报废申请表》(以下称:“报废申请表”),提交“使用管理单位”组织论证鉴定。参与论证鉴定的成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数量不少于5名,鉴定组长应具有副高或副处级职称职务。
论证确需报废的,由“管理员”按流程完成制表工作,并报单位负责人在“报废申请表”中的“固定资产类家具用具报废事项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一栏处签批意见后,提交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报废规定的,由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提交学校审议批准报废。
3. 经学校审议批准的报废事项,由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使用管理单位”。需要报批报备的,由房产管理处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成报批报备及下账手续;不需要报批报备的,按规定办理下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低值家具用具报废,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1. 家具用具领用人提出报废申请,交由“管理员”发出调剂公示信息。发出调剂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调剂的单位,按本办法的使用管理规定办理调剂手续。
2. 公示期满且无单位接受调剂的,由“管理员”填写、打印“报废申请表”,提交“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论证鉴定固定资产类家具用具报废事项的方式组织鉴定。
论证确需报废的,“管理员”按流程完成制表工作,提交“使用管理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单位办公会议按照“三重一大”原则进行集体审议。通过审议后,由单位负责人在“报废申请表”中的“低值类家具用具报废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办公会审议结论”一栏处签批意见后,交到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进行备案。
3.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收到备案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报废规定的,及时将“报废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及时向报废申请单位发出通知、办理下账手续。需要补充材料的,反馈“使用管理单位”及时补充材料、再次复审。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家具用具资产进行提前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在组织论证时,还应及时通知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及国资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到现场参加论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时,在未通过审核前,应妥善保管拟报废家具用具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解、破坏拟报废家具用具资产。未收到批准报废或报废备案终审通知时,不得随意处置家具用具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因公共教学楼、学生及职工宿舍、公寓、食堂(含附属设施)工程改造等特殊情况,需在未完成报废处置程序前拆解拟报废固定资产家具用具资产的,“使用管理单位”应事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并报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通过会签后,及时将签署报告提交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备案,凭备案登记凭证实施拆解。
完成工程改造任务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按本办法补充完成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家具用具,经过学校审议批准报废的,由房产管理处(或医学总务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和程序,进行变价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变价所得,扣除报废处置活动发生的费用后,其余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低值家具用具,通过报废处置备案复核后,凭备案登记通知,由“使用管理单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变价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变价所得收入,扣除报废处置活动发生的费用后,其余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分配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家具用具随意丢弃、影响校园环境。不得私自转让或变卖本单位家具用具资产,不得将家具用具报废处置收入私分或采取不入账等形式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所涉及相关工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 1. 《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申购审批论证表》
2. 《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验收单》
3. 《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报废申请表》
华中科技大学房产管理处 主动公开 |
2017年7月11日印发 |
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申购审批论证备案表
申购编号(家具用具管理部门填写):
申购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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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项目内容 |
□购置家具 |
申购数量(台/件/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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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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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价值 |
□单件最高价值 ≥ 3000元 □单件最高价值 < 3000元 |
□批量价值 ≥ 20万元 □批量价值 < 20万元 |
预算经费支出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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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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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双一流经费 □修购专项 □科研纵向 □科研横向 □国防项目 □教学经费 □国重专项 □信息化建设经费 □捐赠项目 □其他经费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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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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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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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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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必要性审核批准及论证方式 |
□ 负责人审批 □ 党政联席会 □ 单位或部门办公会 □ 专家论证会 |
审 核 说 明 1、购置单价 < 3000元、或单批次购置金额 < 20万元的家具/用具时,请单位负责人直接在以下表格栏目中签署意见。 2、购置单价 ≥ 3000元、或单批次购置家具/用具金额 ≥ 20万元时,请单位负责人在表格反面签署意见,不在以下表格中签署意见。 |
申购单位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查,此批采购家具/用具确有购置必要性,且不存在重复购置等情形,同意购置。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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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单价 ≥ 3000元、或单批次购置金额≥ 20万元家具用具时,对申购项目的必要性论证可选择填写以下表格内容。论证时,请只选择一种论证方式、并在相应位置填写内容。 |
采取党政联席会或单位办公会论证方式 |
党政联席会或单位办公会研究结论: 经 年 月 日(党政联席会/单位办公会)研究论证,此批拟采购家具/用具确有购置必要性,且不存在办公类家具用具重复购置情形,会议研究同意购置。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采取专家 论证方式 |
论证专家姓名 |
职称/ 职务 |
专家论证意见 |
专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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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购置;□不同意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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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购置;□不同意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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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购置;□不同意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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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购置;□不同意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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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购置;□不同意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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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组组长总结: 经与会专家集体论证,认为此批拟采购家具/用具确有购置必要性,且不存在重复购置情形,建议批准购置。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申购单位 审核意见 |
此批采购家具/用具购置事项,已完成审议或论证程序,拟同意购置。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家具用具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华中科技大学家具/用具验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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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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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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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号 |
(按规定无需合同的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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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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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
(领用人须是校内在编在岗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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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
(合同签字人) |
验收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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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清 单(数量及种类较多时,请另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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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用具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件、台) |
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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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
大写: 佰 拾 万 仟 百 拾 元整 (小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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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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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尺寸、材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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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数量核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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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件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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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样式、颜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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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物完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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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简单描述: |
领用人申明: 所述家具/用具用途说明准确无误,我愿意为其真实性负责。 领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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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记 录(管理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验收时,按验收人填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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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姓名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或部门 |
本人签名 |
验收结论: 本次验收家具/用具,货品已全部收齐,品名、数量及外观等与采购合同约定(或发票清单)相符。 验收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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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用具管理员说明: 该批家具/用具已通过验收,可登记、入账。 签字: 年 月 日 |
购置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本单位已完成该批家具/用具验收工作。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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