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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校房改〔2013〕2号)
作者: 时间:2018-04-16 点击数:

校房改〔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1〕24号)和《关于落实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12〕21号)精神,结合我校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校内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学校拥有公有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
    第三条 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政策、审批调配方案、研究处理公有住房租赁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主校区公有住房的日常租赁管理由房产管理处负责,同济校区公有住房调配及其日常租赁管理由同济医学院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公有住房的租赁资格及租赁期限

第四条 以下几类人员具有公有住房租赁资格:
     1.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本人及配偶在校内外(武汉市内)均无住房的我校在册在编教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在校内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校内外(武汉市内)均无其它住房的我校在册在编教职工。
     3.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自愿放弃购买校内福利性住房的相关权益者。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租赁房根据学校公有住房房源情况确定。学校公有住房优先保证学校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第六条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的公有住房正常租赁期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期按租赁公有住房居住的累积年数计算。居住在集体宿舍的时间不计入租赁累积年数。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租赁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其累积时间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公有住房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参考学校周边住房租赁市场状况,结合学校住房实际情况,提出公有住房租金建议标准,经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和住房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公有住房房租按照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第九条 公有住房在正常租赁期限内按学校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 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公有住房租赁的第六年按当时租金标准的120%收取房租,第七年按当时租金标准的140%收取房租,第八年按当时租金标准的160%收取房租,第九年及以后按当时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房租。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租赁公有住房须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0元计算缴交,在承租人退房时退还。
承租人在退房时应保持住房及设备、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学校在验收合格后收回住房并退还租赁保证金。住房及设备、设施有损坏的,学校可按损坏价值从住房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时由承租人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房租的缴交。学校在编在册教职工公有住房的房租与承租人工资挂钩管理,房产管理处提供房租缴款通知,财务处负责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房租。或承租人(担保者)每半年预交一次租金,租期不到一年的一次性预交。
    第十三条 对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的生活困难职工,参照地方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有关政策,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减免部分房租。
    因特殊情况租赁住房者,经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按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房租。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及要求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赁审批管理。符合申请公有住房租赁资格的教职工,需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件),按要求填写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经所在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交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汇总,否则不予受理。因特殊情况租赁住房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册在编教职工或单位。
    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实行担保租赁制度,担保者必须是我校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当住房租赁者不履行房屋租赁义务和责任时,由其担保者代为履行。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实行协议(合同)管理制度。承租人必须与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合同)。单次合同最长签3年。未签或拒签租赁合同者视为放弃租赁行为。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一个租赁合同期间原则上不调整住房。若遇到学校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对公有住房进行调整,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学校调整所承租的住房,终止原协议,由学校收回原住房。确需住房的,经申请,与学校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合同)。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合同)到期,或按规定可续签而未续签的,承租人必须按时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
    第十九条 公有住房需具备承租人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
    第二十条 承租人需维护好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对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一般不得对公有住房进行装修,特殊情况需要装修的必须事先向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设计功能等。退房时承租人不得向学校和新住户索要任何装修费用或补偿。
    承租人租赁期间有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装修,或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等行为的,必须负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被学校开除或除名、解聘等)、对邻里和社区卫生安全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合同(协议)约定及其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公有住房管理规定者,学校有权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关系,收回所租公有住房。
    第二十二条 对承租人欠租、不配合工作人员查房、租住期间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违规使用、转租、分租、转借公有住房者,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公有住房。
    对不按约定交纳房租的教职工,学校按有关规定停止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拒不退房者将按其房租的2倍按违约天数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违规占房者,除责令其退房外,按其房租的3倍按天收取占用金,并有权采取强制退房措施。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在校内租房且未参加房改购房的房改老职工的遗属(校外无住房者),以及已在校内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武汉市内无住房的我校大集体职工,其住房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