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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8〕2号 )
    作者: 时间:2018-04-20 点击数:

    校国资〔2018〕2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2018年4月9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8年4月20日


     

    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国有资产根据资产权属学校或学校所属企业,分为事业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本办法主要涉及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各直属附属单位,各机关部处,后勤系统以及委托代管学校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机构:

    (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和指导全校事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

    (二)其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根据专项工作或者专项资产的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强化专业化管理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的设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组长或主任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吸纳教职员工代表加入。

    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国资办、经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资产规定如下:

    (一)财务处:非实物性流动资产

    (二)基建管理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

    (三)总务长办公室:构筑物、植物

    (四)房产管理处:房屋、家具、用具、装具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含交通工具、软件)

    (六)校史研究室:文物、陈列品  

    (七)图书馆:图书

    (八)档案馆:档案

    (九)校长办公室:校名、校誉及相关商标等非科技无形资产

    (十)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无形资产

    (十一)科学技术发展院: 学校驻外或派出研究院

    (十二)国资办:负责对学校事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三)经资办:对外投资,负责对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实物性流动资产,各类材料、燃料、药品等由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其中实验室材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督管理。各类低值易耗品由该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随学校管理部门职能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国资委是学校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履行对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

    (二)研究、审议属于"三重一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三)监督校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管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四)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五)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六)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七)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状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的举措。

    第十条  国资办是学校事业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校内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负责国资委日常工作,落实国资委决议、决定,落实国资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按照内部控制规范提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和完善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协调制约机制。

    (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规范等制度,组织制订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盘点、清查及统计汇总;组织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组织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绩效考核工作;推进校内资产共享共用;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向国资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综合分析报告。

    (七)负责对提交学校决策的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

    (八)协助做好上报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的审批、报备等工作;组织对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九)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组织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工作。

    (十一)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及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主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根据内部控制规范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合理设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资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科学、规范控制。

    (三)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配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调剂、处置等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等,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国有资产配置、置换、处置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论证、保值增值。

    (五)每年年终组织资产盘点和账实核对工作,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准确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六)负责存量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报表编制、信息统计及其上报工作。

    (八)制定国有资产在使用单位的保值增值和使用绩效的考核办法,并组织考评;对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九)掌握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队伍状况,提出加强队伍建设建议。

    (十)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的安全、更新和完整。

    (十一) 负责相关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等资料的保管,并按照规定归档。

    (十二)负责本部门所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十三)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执行、处置及报批准备等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十四)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保管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二)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三)根据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四)对本单位购置的实物性流动资产建立验收、领用、盘查等制度,并指定管理责任人,定期将数据报送相关部门。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六)不断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绩效。

    (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所保管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九)每年年终前盘点一次国有资产;配合学校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接受学校的监督指导。

    (十)做好国有资产信息资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安全。

    (十一)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二)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坚持"工作必需、符合标准、优化合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对于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报教育部审批。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八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学校审定后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应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须按以下规定审批: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三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事项的审批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科技成果之外的无形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规定的最低年限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应该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相应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处置程序。归口部门完成资产处置后,财务处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无形资产处置权限,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学校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由学校自主负责。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

    学校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认定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学校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将学校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国资办负责组织报告的编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资办布置的报告格式、内容及时间要求等,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完整性、信息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国资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国资办应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制度建设以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信息化建设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七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要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要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要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要建立监督机制,通过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体系。

    第六十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要将国有资产管理移交作为工作移交的一项重要内容,移交前进行资产盘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结合离任审计,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状况、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清责任,确定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人员,都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7〕1号)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8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