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土地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已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因事业发展需要已明确待征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土地征收、处置的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档案馆负责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管理。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土地征收指基建管理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法定程序,通过划拨、转让等方式为学校发展获取新土地资源。
第五条 获取新土地资源必须以建设项目为主导,在获批征地新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后,基建管理处负责实施征地工作。
第六条 征地程序
(一)与地方政府、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初步达成征地协议。
(二)征地协议报学校决策会审定。
(三)学校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署征地协议。
(四)执行协议。
(五)报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六)办理所征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基建管理处进行征地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并送国资办备案。
(八)基建管理处将以下文件资料归集档案馆:学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学校与土地转让者的协议书(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资金支付凭证(证明);与土地获取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新获取土地上有附着资产的,需列出所有附着资产的清单以及产权划归学校的法律证明);验收报告等。
第三章 土地处置
第七条 土地处置包括土地转让、置换。
第八条 学校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时,基建管理处在进行必要性论证后报学校决策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开始实施。土地转让实施程序如下。
(一)与地方政府、土地受让方协商,初步达成转让协议。
(二)转让协议报学校决策会审定。
(三)学校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署转让协议。
(四)执行协议。
(五)办理土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事宜。
(六)国资办进行土地转让审核。
(七)基建管理处完成固定资产变迁登记,并送国资办备案。
(八)基建管理处将以下文件资料归集档案馆:学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土地转让协议书(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资金支付凭证(证明);与土地转让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转让土地上有附着资产的,需列出所有附着资产的清单以及产权划归受让方的法律证明);审核报告等。
第九条 学校土地使用权需要置换时,基建管理处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提交学校决策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后开始实施。土地置换以等值置换为基本原则。土地置换实施程序如下。
(一)与地方政府、土地置换方协商,初步达成置换协议。
(二)置换协议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学校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署置换协议。
(四)执行协议。
(五)办理土地置换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事宜。
(六)基建管理处完成土地置换验收和固定资产变迁登记,并送国资办备案。
(七)基建管理处将以下文件资料归集档案馆:学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土地置换协议书(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资金支付凭证(证明);与土地置换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置换土地上有附着资产的,需列出所有附着资产的清单以及产权划归的法律证明);审核验收报告等。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十条 土地使用包括自用和出租出借等。
第十一条 学校土地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基本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审批。临时建筑用地,占地100平方米以下且使用期3年以内的由基建管理处审批;占地500平方米以下且使用期3年以内的由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审批;占地500平方米以上或使用期3年以上的由规划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决策会审批。室外固定设备设施、构筑物用地,占地50平方米的,由基建管理处审批;占地200平方米以下的,由规划委员会审批;占地200平方米以上的,由规划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土地使用权需要出租出借时,基建管理处在进行必要性论证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提交学校决策会审批。土地出租出借实施程序如下。
(一)与土地承租(借)方协商,初步达成租借协议。
(二)土地出租出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三)租借协议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或审核。
(四)土地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或审核。
(五)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学校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署土地租借协议。
(六)基建管理处按照协议收取租金,交财务处入账。
(七)协议到期后,基建管理处负责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基建管理处将以下文件资料归集档案馆: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土地租借协议书、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证明)等。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校园土地使用情况跟踪调查,适时充实、更新校园土地管理数据,及时修订土地资源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负责处理学校土地使用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以及与学校相邻单位的土地边界事宜。
第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校园土地使用状况的巡查,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占用校园土地的行为提请校园综合治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土地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土地档案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归档。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宗地图、地籍图及每宗土地事宜办理完毕后的相关资料原件存放学校档案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存。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一律为"华中科技大学",凡与此不一致的,由基建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一律交学校档案馆保存。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学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复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