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构筑物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构筑物的管理,保护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5〕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构筑物是指在学校土地上仅具有基础结构和上部结构、不具有内部空间,或虽有一定的内部空间、但不以人类在其中活动为功能目的的建筑产品,如道路、桥梁、沟、场等。构筑物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确定。
第三条 学校构筑物的资产管理部门是总务长办公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既有构筑物资产。构筑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逐项登记、造册;构筑物建设部门、接收捐赠单位负责核实构筑物数据;财务部门负责核实构筑物原值。
第五条 新建构筑物资产。构筑物建造完成后,建设部门整理学校审批文件、施工单位资质文件、设计图、竣工图等文件资料后,报构筑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构筑物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后,建设部门整理资金支付凭证材料到构筑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条 接收捐赠构筑物资产。接受捐赠单位整理捐赠协议、学校捐赠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到构筑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章 构筑物处置
第七条 构筑物处置指构筑物灭失。
第八条 构筑物处置的责任单位:公共构筑物处置由构筑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构筑物处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九条 处置程序:
(一)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必要性论证后,向构筑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请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提请教代会审议。
(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核)。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核)。
(五)处置审批程序完成后,转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注销资产卡片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总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